关于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专、电大、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沙杨私立学校、东方武术学校及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教师岗位上工作,未办理或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人员。
2、2009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3、符合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幼儿园、小学教师须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初级中学教师须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高级中学教师须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
①母语为汉语的人员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
②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HSK汉语水平须达到3级,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HSK汉语水平须达到4级,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HSK汉语水平须达到5级。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受理申请时间: 2009年4月23日起奎屯市教育局思政办开始受理申请与认定,时间截止到6月10日,请申请人员及时到教育局思政办报名(节假日正常休息)。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奎屯市教育局思政办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注:以上表格报名时到奎屯市教育局思政办领取,所有要求复印的证件统一用A4纸。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照片3张(小两寸),其中2张贴在表格上,另一张背面写上姓名、身份证号做证书使用。
6、母语为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母语为非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汉语水平测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成绩合格单或课程成绩合格证书(同时交验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体格检查合格证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完成后,由教育局思政办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以上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奎屯市教育局思政办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抽签时间:2009年6月12日北京时间18:00
抽签地点:奎屯市三小多功能厅
讲课时间:2009年6月13日
讲课地点:奎屯市三小
以上时间若有变动,思政办工作人员将提前3日电话通知申请认定人员。
若有疑问,请及时与奎屯市教育局思政办联系。
联系电话:0992-3258538
联 系 人:陈智敏
附 件:2009年奎屯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奎屯市教育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9年奎屯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4月——6月10日):
1、受理各学校及社会申请人员的报名工作。
2、资格审查。
3、发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并规定日期收缴。
第二阶段(6月11日——6月14日):
1、拟选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委。
2、组织参加资格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授课能力测评办法:
① 以本人所申请的学段(高中、初中、小学、幼师)和科目为准,自行准备三节课内容。
② 测评时由评委在三节课中任选一课。
③ 讲课时间不超过16分钟,回答评委提出的问题不能超过8分钟(注意:是讲课不是说课)。
④ 每堂课准备2份教案,一份讲课时自用,一份交评委。
⑤ 所有参加讲课的资格认定人员请于6月12日下午6点到市三小多功能厅抽取顺序签。
⑥ 讲课时间:6月13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讲课地点:市三小。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人员6月14日上午安排统一体检。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人员于6月14日下午安排统一数码摄像(照片录入)。
第三阶段(6月15日——8月30日):
1、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做出认定结论。
2、认定数据录入、上报。
3、打印、发放证书。
4、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及认定工作总结.